买房逾期付款要付哪些责任,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是对购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未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购房人不履行合同第六条的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但不作累加。 (1)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人逾期的时间之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购房人实际全额支付房价款之日止,购房人按日向开发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应按购房人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几,具体比率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2)超过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一定的天数(一定的天数:指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天数),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解除合同,购房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几(百分之几:指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百分率)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要解除合同,购房人在得到开发商同意后,开发商可以不解除合同,但购房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之日起第二天起至购房人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的比率不能小于第一条的规定比率。 2、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约定的其他方式。 3、双方按上述方式不能达成协议,开发商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购房人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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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房者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房者还可以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因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者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发生“逾期交房”,通常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解约或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索赔的话,前提条件是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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