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迫切需要的商账追收情形: 1、账龄超过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 2、企业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 3、想收回现款,又不想破坏客户关系,维持正常交易的应收账款; 4、因各种纠纷得不到解决,长期僵持的应收账款; 5、因证据瑕疵,有诉讼风险的问题账款; 6、因债务人逃避债务,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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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有: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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