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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本人并不是必须到场。本人不便时,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两者都必须要到场办理公证和过户手续。这是为了保证双方意愿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户的有效性而考虑的。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本人不能到场的,就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人亲自到场,提供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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