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1、借款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二)申报材料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有效的担保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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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主体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目的是为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以及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如下:购买本市城镇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借款人家庭未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等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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