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规定有《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凡生产射线防护器材的单位,试制、仿制或改制(改变原材料配方或改型)射线防护器材产品,必须向“监测中心”提交“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申请书”,提供测试样品和有关资料。由监测中心测试合格后,发给“产品防护质量合格证书”,方可定型生产和销售。第六条生产厂家定型生产的防护器材产品,必须接受所在地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对批量产品防护质量的常规监测。其监测方法按“监测中心”制定的统一监测规范进行,暂无监测条件的省、市由所在地省、市放射防护部门提请“监测中心”监测。常规监测抽检样品的数量,可比照工业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进另建议向工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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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钉枪的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操作,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准乱射。 2.要制定从发放、保管、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发现故障时,不能随意修拆。 3.在薄墙和轻质墙上射钉时,对面不得有人停留和经过,要设专人监护,防止射穿基体伤人。 4.发射后,钉帽不要留在被紧固件的外面,如遇以上情况时,可以装上威力小一点的射钉弹,再进行一次补射。 5.每次用完后,必须将检机和煤油浸泡后,擦油存放。 6.射钉枪发生卡弹等故障时,应停止使用,采取安全措施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修理。射钉弹属于危险爆炸物品,每次应限定领取数量,并设专人妥善保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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