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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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但是在离婚中可能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1、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则仍然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2、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则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借条上注明管辖法院,那么由借条注明的管辖法院管辖。但借条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超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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