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58岁,女性,于2013年7月因腿部神经受损,再加心脏不适,在当地某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计11天,期间做过24小时心电图和心脏彩超,均显示正常,经过输液治疗,明显好转后出院。医院入院和出院记录均诊断为冠心病。但是我们当时并不知道医院对我母亲的诊断为冠心病。出院后五年没有做过任何心脏方面的检查,也没有吃过药,心脏一直挺好,于2018年买过一份商业保险,同年7年被诊断为肺癌晚期。保险公司因患者投保没有如实告知,拒绝理赔。不能看出医院诊断上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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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护患者权利的方法如下: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 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的,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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