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胎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办法,办理出生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 (1)、 (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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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地点是:申请人所在公司所在区县的人事局,法律规定申请人所在的北京公司需要向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事局进行申请居住证的办理,然后区县人事局将申请公司提交的材料报北京市人事局进行审核。
首先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核实并盖章,若没有工作单位的则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然后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已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生办审查。经核实后,向上级机关申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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