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是指由违法行为人将损毁的市政设施经修复恢复到原来的状况和功能。恢复原状可由违法行为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被损害的市政设施进行修复,或者由违法行为人提供修复费用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修复。违法行为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损害的市政设施修复后,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违法行为人未履行恢复原状责任,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代为履行恢复原状责任,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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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不是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责令恢复原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六)救济原则;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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