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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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能够证明是自己的,属于自己一方,不能证明所有权,双方可以协商,一人一半或按不同比例分割;协商不成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分割一半或按比例分割。未办理结婚证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男女未经登记继续以夫妻名义稳定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以下几个: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公平原则;5、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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