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昆明医疗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律师委员,看到你所提的问题非常痛心,医闹现象已是严重影响我市以志我省医疗机构正常经营、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云南省已将“八种医闹行为”例如出警范围,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的疲软和不作为,使得医闹越来越猖獗。 具你描述,参与医闹的人无非两类,一类是家属出于悲痛也出于经济利益,另一类属于职业医闹纯属出于经济目的,建议贵院在处理该事件时区别对待。该院的处理该事件时一定要注意协调公安机关,若是太扩大应当报政法委处理。 处理医闹医院应当有一套预警机制,一旦出现应当从容面对。临时抱佛脚就会被动。 1、书面向患者家属提示尸检,若患者不同意,可录音固定医院已尽到提示义务,若死因无法查明则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稳定家属情绪,医务人员要注意情绪,避免与患者家属发生正面冲突,必要时报警,进行证据固定 3、对于打砸医院的设施,进行录像或拍照,建议日后安装隐形探头,固定证据。 4、若医务人员受到人身攻击,则及时报警到公安局做笔录。 5、医院对付医闹就是要想法设法将该案拖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公断医院是否有赔偿责任,千万不能盲目赔钱,以免造成日后职业医闹在贵院发展壮大,造成“闹”就赔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 6、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便维护医院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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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因离婚导致一方有自杀行为的,另一方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的话,并无法律上的责任,可能会有道德上的心理压力。 但如果存在对另一方的自杀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比如丈夫教唆或胁迫,或放任不抢救的情形,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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