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一般不会转为刑事拘留,只有行为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才可以。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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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一般不会转为刑事拘留,只有行为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才可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行政拘留完发现被行政拘留人有犯罪行为的,可能还会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一、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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