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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得了土地补偿款

2023-05-30 08: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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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回复

专业分析: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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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土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 因此,土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对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目前根据现行法律,没有对“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土地系婚后夫妻二人承包,则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土地系婚前一方承包,婚后给予土地补偿,则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去土地农民的一种补偿,有着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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