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形。 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符合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二)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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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 1、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一,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100%。第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第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第四,轻微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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