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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的材料一般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卖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 4、公证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关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关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需要买卖双方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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