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所有花费均由我事先垫付,回来时再凭消费凭证向公司报销的。 我们公司比较复杂,我们属于研发部门在宝安(山特电子),制造部在沙头角保税区(信瑞电子)。山特与信瑞也都是EATON集团附属公司,当是又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为进行产品转移,支援生产,公司有超过半年多时间安排我到沙头角支援生产(每天上下班随公司班车往返宝安与沙头角),但是劳动合同上我签的工作地点是宝安,请问公司这样做有无不妥?而且支援期间,任务紧。每天上班均大大超过8小时,但是公司实行的是责任制,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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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规定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报销的费用,如工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未报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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