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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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伤情鉴定。若案情复杂或鉴定材料短缺,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不规定具体鉴定期限,是防止急于追示鉴定结果,造成错案发生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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