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因为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没有赔偿的义务。法律上不属于工伤,单位如果“赔偿”那是道义上,依照法律的话无需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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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包括以下几种: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 (二)挂靠车辆的赔偿义务人; (三)车辆买卖; (四)租、借车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 (五)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盗开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六)乘车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应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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