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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2022-09-17 18: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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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7 回复

专业分析: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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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通常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等等。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取消费者预付款的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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