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与项目开发企业办理交接手续,出具保障性住房移交审批单。市房屋登记机构凭保障性住房移交审批单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保障性住房类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项目开发企业按照市政府核准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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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其他条件。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或者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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