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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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有: 1、夫妻双方就离婚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2、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4、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程序有: 1、双方向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4、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等待离婚冷静期; 6、离婚冷静期已过,当事人决定离婚的,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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