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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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钱的分配,一般是不予返还。但是如果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况,则需要进行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彩礼钱属于接受彩礼方的财产,无需分配,只有当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时,接受彩礼方应全额向给予彩礼方返还彩礼:一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的,仅为事实婚姻;二是当事人双方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过;三是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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