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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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符合工伤认定的一共有十种情形,包括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此外本条例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以及自残或者自杀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绝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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