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旅行法》还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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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旅游项目,付定金时要签订合同。给付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主要内容可包括主债务的担保、定金的数额、交付定金的期限,违约责任等。旅游结束后旅行人支付完旅游费用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调解旅游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旅游纠纷要注意: 1、如因旅行社过错导致所乘交通工具的车次、航班以及住宿餐饮与约定内容有出入时,旅行社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 如上述内容的档次降低则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金额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因交通部门原因使所乘交通工具档次降低则旅行社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2、导游如擅减少或改变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擅自增加活动项目,旅行社承全部费用。 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旅行社则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3、导游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客人服务标准要求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应赔偿当日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要注意,游客参团旅游应选合法旅行社,取得发票、行程表,签订合同,以证明与旅行社的交易关系和服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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