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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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受益权是保险受益人专属的权利,只要其自愿合法的行使权利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保险受益人在放弃受益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使,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在填写自愿放弃权利的说明书时,是再三审核说明书的内容,并确认自己自愿放弃的权利。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该担保权灭失,丧失相应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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