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重户口而被注销的户籍,其对应的身份证,是不能恢复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 2、因此,当事人只能凭本人在本地的常住户口本原件,去对应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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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户口被注销了,身份证也就丧失了法律效力。也就是不能用了。 2、我国户口注销有以下几种类型:死亡注销、出国定居注销、入伍注销、错误户口注销(如重户口需要注销其中一个)等情况,不知道是什么情况的注销。 3、不管什么原因户口被注销,按规定身份证均应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身份证收回。 4、用证问题: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单位,在核对的身份证时会发现无此户口,但未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单位可能无法分辨的证件是否无效。 5、实名制买票的问题,应该拿现在的合法证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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