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费只能是在员工住院期间,如果是护理费的话,需要进行判定之后才能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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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不同的等级来进行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的护理费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为:住院期间有特殊护理的,按护理单金额确定;对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安排护理的,按照相对收入证明载明的数额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如果没有固定的家庭护理收入来源,可以根据当地普通护理人员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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