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满14周岁(一般以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日为准),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都不犯法。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如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均构成猥亵儿童罪。但未成年人确实早熟且隐瞒真实年龄,行为人确实无法从起外貌特征判断其真实年龄的,双方自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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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几种情况来分析。 (一)成年男性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二)成年男性与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要分情况。如果未成年女性年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未成年人女性未满十四周岁,而且该男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女性未满十四周岁的,双方即使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是该女性谎称年满十四周岁,且从该女性外貌、体征、谈吐等方面无从判断其未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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