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出租汽车主体看,既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主体,也有自然人出租主体;从犯罪手段上看,既有出具身份证、驾驶证等以真实身份承租的,也有通过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的手段等以虚假身份承租的;从租赁形式上看,既有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协议的,也有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而仅以口头协议租车的;从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看,既事先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再去租赁汽车的,也有基于正当用途租赁汽车,而后产生非法占有所承租汽车犯意的;从租赁汽车以后对汽车的处理方式看,既有直接变卖的,也有通过典当套现或用于质押借款的;从变现以后变现款的去向上看,既有将变现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挥霍的,也有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的。同时,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还往往要伪造居民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进行销赃、质押,从而形成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无疑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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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租赁形式购买的车辆再次抵押的,属于诈骗,因为租车人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只有使用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对财产的处分权利,也没有权利对财产行使抵押权。犯此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租赁形式购买的车辆再次抵押属于诈骗,因为租车人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只有使用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对财产的处分权利,也没有权利对财产行使抵押权。犯此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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