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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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以下证据之一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能够证明一方家暴的证据,家暴方的保证书、警察局的报警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都可以证明; 2、另一方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证据; 3、另一方有赌博等情形且拒不改正的证据; 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的收集如下: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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