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属于类罪名,包括多个罪名,仅以合同诈骗罪为例进行说明。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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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经济诈骗的行为,是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诈骗罪的,只要经济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就达到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情形的,其公安机关即可以诈骗罪进行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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