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借鉴于刑法,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1、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2、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规定。 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作出更明确定义,并对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进行划分。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时,借鉴了刑法相关解释来划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性质,就有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之说,更多是运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工伤认定。而刑法上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加以区分,是用鉴别案件性质,即刑与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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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严密刑事法网,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发展为一般主体的变化,单位也应当成为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目前社会情况看包括有: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私营企业的职工;4.外资企业的职工;5.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7.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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