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三)向旅游者提供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悖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四)利用广告等方式作虚假宣传;(五)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六)以零团费、负团费销售旅游产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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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侵权行为有:部分旅游企业对景区设施、参观项目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部分旅游企业为了减少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置模糊,规避责任;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档次低于旅行社承诺的标准;旅行社减少合同或承诺约定参观的景点;以聘请当地车辆和人员为由,再次向消费者收费。
1、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3、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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