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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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姓名可以改,但是任何一方父母都是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需要生父母双方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离婚小孩改姓的法律规定如下:小孩的父母有权在离婚后给孩子改姓,但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因为姓名是双方协商才定下来的,要改的话,也是双方都同意改,或者小孩长大自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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