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中涉及劳动者工资分为“原工资”和“本人工资”,各指不同。 一、原工资 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二、本人工资 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适用于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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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赔偿中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对于工伤鉴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其受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进而确定其伤残的等级,以此来确定其需要赔偿的金额。工伤鉴定认定为伤残1级到10级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进行赔偿。其具体的赔偿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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