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资债权而言,由于性质特殊,是无法设定担保的。当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和时,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为了确保工资债权的实现,一般都应承认一定期间内没有获得清偿的工资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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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债权在下列情况中债权人应当实现债权:被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行提供物品担保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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