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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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可以通过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则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
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写好起诉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可,并且诉讼状要一并提交,诉讼状要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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