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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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共犯是指:明知道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行为。认定赌博罪的共犯需注意以下条件:1、必须要有共同赌博犯罪的故意,要有实质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的;2、必须是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等直接帮助。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予立案追诉的五种情形;也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直接应予立案追诉,此行为在赌博人数以及赌博数额上没有限制。两行为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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