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条件,法院最多会在5日裁定解除保全,并送达给房产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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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产保全需要在五日内裁定,情况紧急的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的方式有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法院依职权解除、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
房产解除保全一般需要在三年的保全期限执行完毕后解除,解除程序没有固定期限规定。除此之外,被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的、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的。均可以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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