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的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将其分为三类,受伤未致残的、因伤致残的和死亡的,下面就这三项可以索赔的项目具体说明一下。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以上三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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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全责的对方承担补充责任。总的损害数额也即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损失大小,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和财产损失。其中: (1)人身伤害损失包括一般伤害案件中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包括伤残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包括死亡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的误工损失。此外,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财产类损失包括有维修费、货物损失费、个人物品损害、停运损失、车辆代步费、车辆重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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