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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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举证要注意的问题如下: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须携带证据原件或原件进行质证;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涉外婚姻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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