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四、如果确定无法调解解决,最好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选择或者指定鉴定机构,这样最稳妥,鉴定报告效力最强。如果是自己单方寻找的鉴定机构,如果开庭时被告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支持重新鉴定的,这样既浪费时间,又损失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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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准备下列材料: 1.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是: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3。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4。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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