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还是本人的。 2、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3、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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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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