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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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透支信用卡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只有恶意透支信用卡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信用卡透支五万元以上,构成犯罪要判刑。具体如下: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使用伪造信用卡等的持卡人,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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