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情况特殊者,还应依法提供如下相应证明材料: 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夫妻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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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户口本。 (1)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办证通知单,因故无法出具办证通知单或者对证件登记项目有异议的,须由申领人的监护人证实说明或者核实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后办理。 (2)超过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簿,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省内户籍居民:申请人交验居住证、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省外户籍居民: 1、申请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签注居住证的申请居民身份证补领:申请人交验居住证。 2、未持有居住证的申请居民身份证补领的,申请人应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需交验下列在宁证明材料之一: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信息;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学生证(经教育部门注册)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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