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警校联系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学校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斑马线等设施和标志;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负责疏导交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周边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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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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