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是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