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可。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职工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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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写,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书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填写。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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