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从该仲裁条款的内容看,因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准确,约定的仲裁规则清楚,所以有效。至于地点,确有些不妥。但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天津确实存在分会,可以认为选择在天津仲裁也是双方明确认可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事,其他机构无权修改,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的上述仲裁条款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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