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尸检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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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尸检由当地的尸检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有相应能力)。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的尸检由当地的尸检机构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出具。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尸检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之内委托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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